路虎车祸,路虎车祸现场图片大全
如何看待广西超速凯迪拉克撞上掉头路虎致2死,交警先定主次责后改为同责引争议?
这个得看是撞哪了,撞到路虎车尾就是凯迪拉克全责,如果别的位置都是路虎问题,这没什么可争的,弯道让直行,转弯必须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才可以转弯,我们国家开车的,好像很多都不理解这个交规吧,路上都是在抢,转弯的认为,我车先出线了,你直行的就得让我,所以很多人说白车超速,是白车全责,这是对交规没有理解,这种人只要到国外自驾游一下,就可以理解了,超速归超速的问题,超到一百多,得按超到一百多怎么罚,就打个比方,你在高速上开200,这时有个人在高速路中间走,你去判车全责是不合理的,这责任一定是走路人的事,这是路权的问题,虽然车超速了,可是只能按超速来判,有责任也应该是次责,主责一定是不对的
个人认为,不知道是故意还是疏忽。整个案情交代没有说明掉头车路段是实线还是虚线。
个人观点,供探讨:
如果是实线,应当是掉头车一方全责。原因如下:
超速并不是导致事故的原因。尽管超速很多,但从限速设置来看,该道路是快速通道无疑。即使是直行车再超速一倍,也不会导致碰撞后果发生。所以,从因果关系归责的角度而言,掉头车全责无疑。
如果是虚线,则应当是等同责任。
因为:法定掉头车有保证安全的义务,同时,直行车超速。那碰撞结果就成了多因一果~两个原因导致的一个结果。当然,很多人会用车速分析,如果直行车不超速,则可能就不会碰撞,从而推论出一因一果。如果,大家是经常跑在路上的,摸着自己的良心问,真的是这样的吗?假设直行车车速160/小时,每秒44米,而人的视距在公路上起码500米以上,而掉头车速假设在15㎞/小时,每秒为4米+,完成一个掉头动作就3-4秒。前面说了,视距500,每秒44米,4秒掉头,也即:
直行车离你176米以内,才能撞上。还不计算其实4秒掉头在逆行道时间实际可能只有2-3秒。
试问下:任何车,在拟掉头时,若遇到直行车以160的速度在离你不道200米的地方行驶过来,你会不会动作?
大家可以用自己的习惯来思考这个问题!到底是掉头车疏于观察,还是客观上观察不到,或者是直行车的车速快的来足以让你产生错觉?
如果,不是,那是不是应该是双因一果。
跟老子几年前的事故差不多,活着的出钱。交警有一条不成文的规定,照顾死者一方。如果安交通法应该是路虎一方全责,调头的必须让主道的车辆,安全的情况下才可以调头。可惜过错方以死。所以凯迪拉克自认倒霉吧。
发生如此重大的交通事故,肯定会引起群众的关注,大家也都希望可以看到公正的处理结果,但是警方在认定责任的时候这种反复变化的行为,以及最终偏向于豪车凯迪拉克一方的责任认定结果,我认为不能服众,更没有体现出基本的公正和公平原则。
首先,我们来看看出事路段的照片。根据图片显示这一路段是允许车辆掉头的,因此被撞的路虎车是在符合交通法规的的情况下进行掉头操作的。而这起事故的另一方,也就是直行车凯迪拉克,碰撞时的时速超过了道路限速80码一倍还多,达到了惊人的173码。如此高速之下,凯迪拉克驾驶员不仅不可能有机会观察到掉头车辆,更不可能在有效时间内做出应对反应。而且,根据现场的痕迹分析,凯迪拉克驾驶员在碰撞前5秒钟都没有进行刹车操作,时速一直保持在170左右。
而对于被撞的路虎来说,他能观察到凯迪拉克的位置和距离,却根本无法估计凯迪拉克的时速以及凯迪拉克在事件中不刹车的情况,按照正常的判断,如果凯迪拉克车速正常,本身是根本不会发生碰撞的,这种情况下,判定同等责任怎能合理?
其次,警方出具的第一份责任认定书和我在上面的分析基本是一致的:
凯迪拉克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且严重超速,负主要责任,路虎未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掉头,负次要责任。
但是似乎凯迪拉克车主和家人对此很不满意,随后就有了第二份责任认定书:
凯迪拉克在限速80公里/小时的路段上超速行驶(实测值173公里/小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路虎掉头时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和行人通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此,如果按照第一份责任书,凯迪拉克车主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而警方在这种情况下做出的自我否定,以及凯迪拉克豪车的特殊身份,让人不禁怀疑背后是否有猫腻存在。